產品保固條款

一.保固產品:本公司生產出售的全新ZAU電動機車(下稱”本產品”)

二.保固期限:一般消費者自ZAU電動機車掛牌日開始起算二年,享整車保固服務(充電器及電源線等配件自掛牌日起算一年)。若非一般消費者使用,如商業使用、營業用車、公司行號用車、租借他人使用等,因使用條件不盡相同,將另行依訂定之保固合約實施保固服務,不適用本產品保固條款。

三.保固適用地區:此產品保固條款僅適用在台灣本島、澎湖、金門、馬祖地區所使用之ZAU電動機車於本公司自行或指定之特約服務站執行進行保固服務。

四. 保固服務內容:本產品在依ZAU電動機車使用手冊所載之建議方式及內容正常使用並定期保養的狀況下,而本產品仍於保固期間內發生故障不良、異常、損壞或類似情形時,經本公司自行或指定之特約服務站服務人員檢測確認屬實後,於符合本保固條款且無不適用本保固條款之狀況下,本公司將依照下列規定提供保固服務:

  1. 馬達及馬達控制器:保固期間內,如馬達或馬達控制器因製造或組裝之原因而發生不良、故障、異常、損壞或類似之情形時,本公司將免費維修。如經本公司判定無法以維修方式提供保固服務時,本公司將負責提供功能正常之馬達及馬達控制器進行免費更換,並於維修或更換完成之日起提供1年保固服務(下稱「馬達延長保固期限」),如馬達延長保固期限屆滿時點與原本保固期限屆滿時點不同時,以較晚屆至者為準。
  2. 鋰電池:1)鋰電池保固3年,或2)行駛里程數3萬公里後電池剩餘容量>60%,保固期限以ZAU電動機車掛牌日開始起算,以先到者為準。保固期限內,如鋰電池有不良、故障、異常、損壞導致有無法發動、騎乘電動機車之情形,本公司將免費提供鋰電池更換服務。但不包括鋰電池在正常使用下的健康度耗損或非原廠設計或組裝不良所造成的故障損害。
  3. 其他零件:保固期限內,如其他零件因製造或組裝支援因而發生不良、故障、異常、損壞或類似之情形時,本公司將負責提供功能正常之零件進行免費維修。如經本公司判定無法以維修方式提供保固服務時,本公司將負責提供功能正常之零件進行免費更換,並於維修或更換完成之日起提供90天保固服務(下稱「其他零件延長保固期限」),如其他零件延長保固期限屆滿時點與保固期限屆滿時點不同時,以較晚屆至者為準。拆換檢修之零件應全數歸本公司所有。

五.保固時效:車主一發現有異常、不良、故障、損壞或類似之情形,應立即時送修,如因延遲送修而導致超過保固期限,或不符合保固服務內容而無法主張保固條款適用時,視為車主自行放棄保固權益,本公司無履行保固服務之義務。

六.定期檢修及保養

  1. 新車交車後 1,000 公里或二個月(以先到者為準),必須回廠進行初次檢查保養。
  2. 建議每 3,000 公里或每六個月(以先到者為準),定期回廠檢查保養。
  3. 車主或使用者如未依前述建議執行定期保養,本公司將有權不履行或修改保固的內容。
  4. 所有維修及保養項目,皆須於本公司自行或指定之特約服務站執行,並使用本公司指定之料件。
  5. 若車主或使用者自行於非本公司自行或指定之特約服務站進行拆裝、維修,或使用非本公司指定之料件,本公司有權不履行保固服務或修改保固的內容。

七.以下情況不適用本產品保固條款:

  1. 因天災、地變、意外、事故、抗爭及人力不可抗拒事件等所造成之不良、故障、異常、損壞或類似之情形;
  2. 不影響本產品正常使用的外觀、感受等現象(例如:聲音、震動、滲油、外觀部品自然褪色、細痕、金屬部品生鏽、部品水痕、油漆、塑膠老化等自然損耗或色變);
  3. 消耗品(例如:磨耗之零件內外胎、煞車皮、腳踏皮、坐墊面、煞車線、把手套、燈泡、來令片、螺絲、彈簧、保險絲、橡膠等);
  4. 氣候因素、銹化、鹽分、煤煙、鳥糞、硫磺、化學藥品(液)或類似因素造成之不良、故障、異常、損壞或類似之情形;
  5. 本產品閒置超過一個月以上,因未充飽電導致之電池損壞、無法修復(車輛長時間置放前,應先充飽電,之後每個月應至少充飽電一次、啟動一次,避免電池損壞);
  6. 車主或使用者未依ZAU電動機車使用手冊所載之建議方式及內容正常使用、未定期保養或保養不當、或其他人為因素或不當操作所引起之不良、故障、異常、損壞或類似之情形(包括但不限於超載、飆車、競技、技術表演及非供一般行駛之特殊路況下使用等);
  7. 車主或使用者自行改裝、拆卸、加裝設備,或變更、移除原廠設定、條碼,或使用、更換非原廠規格之零件、配件者;
  8. 使用非ZAU原廠零件、油品或規格不符所引起之不良情形;
  9. 保固封條受損、被移除或更改、保固識別標示撕毀或破壞致無法辨識者
  10. 於非本公司指定服務站保養維修所造成之不良情形;
  11. 本產品用於商業使用、營業用車、公司行號用車、租借用途等不特定人使用之情形;
  12. 本產品曾經遺失者;
  13. 本產品由無照人員駕駛引起之故障;
  14. 因更換消耗品類所產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燈炮類、橡膠類、鋼索類、彈簧類、螺絲類、墊片類、剎車塊、剎車來令、鏈條、保險絲、冷卻液..等;
  15. 因冷卻液、油脂類等之交換或補充所產生之費用;
  16. 因檢查、清洗、保養所產生之費用;
  17. 無本產品保證卡或發票、車架號碼與登記內容不符之車輛。

八.保固實施:

  1. 本保固條款所實施修理、保養、更換零件等維護工作,本公司得自行或指定特約服務站提供保固服務。
  2. 保固期限內修理、保養時,車主需攜帶並出示產品保證卡或發票、相關身份證件及行車執照。
  3. 車主作定期保養維護時,定期保養紀錄表均應詳實記載及經本公司自行或指定之特約服務站簽章,否則本公司有權不履行保固服務或修改保固條款的內容。
  4. 保證範圍如遇有重大變更時,以本公司正式公告為準,不個別告知。
  5. 本公司對所生產各種車輛,所以使用之零件、部品與配件,會依實際生產與供應情況進行調整,不作永久供應之擔保。

九.保固繼承:

  1. 收購尚在保固期限的本產品時,過戶後請立即將本產品保證卡、行車執照、相關身份證件及本產品帶到本公司自行或指定之特約服務站,作必要的檢查保養(此項目要收費),紀錄必要事項並本公司自行或指定之特約服務站蓋章後,可再繼續生效(否則失效)。後手之保證期限合併前手計算,但以不超過第二條之保證期限為原則。
  2. 惟前手若有第七條不適用本產品保固條款之情況者,則後手亦繼承前手不適用本產品保固條款之情況。
  3. 若將本產品轉賣予中古車行,或自中古車行購得本產品者,則不適用保固繼承之規定,屬於本公司無法提供保固服務之範疇。

十.超過保固期限、無法出示保固相關證明文件、或不適用於保固條款內容的服務,本公司將會視情況酌收檢測、維修、保養維護等費用。

十一.本公司保有隨時變更或修改本保固條款內容之權利,並依本公司官網之公告為主,不另行告知。

十二.車主因主張保固條款內容所造成之各種費用及損失補償,包括但不限於:租車費、電話費、傳真費、運費等,本公司無須負擔之。